家庭生活主页

目录

 

家庭生活 -

 

婚姻暴力是侵犯人身自主权的行为

本文由瑞京医院提供

 

  来到急诊一年多,三百多个大夜的日子里,在许多接案过程中,就像自己同时也面对人生不同的境遇,尤其是那些自杀、婚姻暴力、性侵害、游民总是引发我不同的感受。

  小媛,廿六岁,十七岁便已结婚,现有三个小孩,第一次看到她在外科诊间,浮肿的双眼,及嘴唇明显的伤痕,情绪低落、无助。丈夫每晚喝醉回家,她就得躲在桌下或床下,等丈夫鼾声大起,才敢出来。多年来,家人总认为只是夫妻吵架,不予理会,小媛只能偷跑出来,到医院求助。

  婚姻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传统社会存在各种迷思与谬误,认为这是家务事;责备受暴者、归咎其受暴是本身人格特质所引起。暴力行为发生在非家庭成员间,通常会被认定暴力,但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同样是侵犯人身自主权的行为,难道就可以家务事为理由而被合理化吗?

  随著经济进步,教育的普及、国民生活水准确已大幅提升、妇女意识日益觉醒,加上相关妇女服务机构与团体的积极呼吁,以致家庭暴力问题已逐渐受到国人的关心与重视,政府於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将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加以成罪化,称为「家庭暴力罪」,但不另设刑责或强制加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仍依原触犯法律规定处断。其目的除使社会剀切体认家庭暴力行为之犯罪本质外,为有效防上因进入繁复耗时之法律程序而造成法律保护空窗期的弊病,藉由各种命令约束,以避免加害人因未受羁押,或因缓刑、假释而继续危害或威胁受害人,妥善保护家庭暴力之受害人。

  在急诊妇女通常在受暴后马上到医院验伤,在身心受创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提供立即的安全保护及评估其社会心理、法律诉讼、经济、亲友支持系统、生活技巧等问题及需求,提供适当的社会资源或机构转介,并且接纳案主哭泣、沮丧、愤怒等情绪,给予支持。

  国内目前对受暴妇女提供的专案支持,仍然在起步阶段、医疗、警政、司法的介入仍有限,而在社会服务方面,对受虐妇女的支持虽然居各专业之首,但仍以转介服务居多,这表示我们当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宣传国人重视这个问题,另外,也该配合社会需求,让警察、司法人员、医护人员、社工人员的专业养成与在职训练中纳入婚姻暴力的正确观念,才能提供受暴妇女更完整的服务。

 

 


Copyright ?1998-2003 :: shanghai.ws
Hosted by Free Hosting Guru